(2017)浙0782民初9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旅达汽车租赁服务部与赖全考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旅达汽车租赁服务部,赖全考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225号原告:义乌市旅达汽车租赁服务部,住所地:义乌市福田街道下西陶一区九号。经营者:梅看看,男,198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赖全考,男,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旅达汽车租赁服务部与被告赖全考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旅达汽车租赁服务部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旅达汽车租赁服务部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旅达汽车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义乌市旅达汽车租赁服务部负担。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