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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杨进与白培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进,白培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9执206号申请执行人:杨进,男,汉族,生于1980年11月2日,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白泥镇乌江北路金桂苑小区。被执行人:白培建,女,汉族,生于1977年1月29日,贵州省余庆县人,箐口小学教师,住余庆县大乌江镇箐口街154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9民初125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杨进申请执行白培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白培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68400元并从2015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900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白培建分期偿还借款268400元及利息,除去法院扣划的10000元,下欠部分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起每月提取白培建工资收入2500元用于执行该案直至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杨进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329执206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白培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杨进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