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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怡信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怡信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某,武汉怡景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529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工业园9号。法定代理人:詹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怡信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路168号洪山国孵大厦3088室。法定代理人:陈某,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1962年10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云梦县。被执行人:武汉怡景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路168号国孵大厦3088室。法定代理人:陈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孜,女,汉族,1986年11月1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作出的(2014)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9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怡信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怡景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某、陈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怡信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怡景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某、陈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逾期还款罚息20000元、逾期还款罚息386100元(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3.4%计算,自2014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2017年6月1日止)、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73325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8238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4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9485元。但被执行人武汉怡信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怡景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某、陈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或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武汉怡信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怡景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某、陈某某银行存款1562148元收入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舒光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