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8民初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安尚先、缪星宏等与缪星龙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尚先,缪星宏,缪星平,缪星兵,缪星龙,刘洪先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8民初1543号原告:安尚先(曾用名:安尚仙),女,1963年3月3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业,住贵州省安龙县,原告:缪星宏,女,1988年8月3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移动公司员工,住址同上,原告:缪星平,女,1990年8月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农业,住址同上,原告:缪星兵,男,1992年9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业,住址同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寅,男,贵州圆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缪星龙,男,1975年10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业,住贵州省安龙县,被告:刘洪先,女,1975年4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业,住贵州省安龙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韦国辉,男,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尚先、缪星宏、缪星平、缪星兵与被告缪星龙、刘洪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尚先、缪星宏、缪星平、缪星兵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尚先、缪星宏、缪星平、缪星兵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尚先、缪星宏、缪星平、缪星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尚先、缪星宏、缪星平、缪星兵承担。审判员 贺时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美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