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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7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黄金艳与朱钦苗安万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艳,安万福,朱钦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7民初1529号原告:黄金艳,女,1986年2月6日生,汉族,现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安万福,男,1970年9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被告:朱钦苗,女,1986年11月12日生,汉族,现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艳与被告安万福、朱钦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金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安万福、朱钦苗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艳撤回对被告安万福、朱钦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2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交纳2813元,由原告黄金艳负担。审 判 长  熊 艺人民陪审员  黄元翠人民陪审员  何红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世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