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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泰安科鸣贸易有限公司、南皮县经纬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科鸣贸易有限公司,南皮县经纬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482号申请执行人:泰安科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岱岳区满庄泰山钢材大市场。法定代表人:,吴玉玲,任总经理。被执行人:南皮县经纬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河北省南皮县赵庄村。法定代表人:宫明霞,任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山东科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皮县经纬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8日以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6)鲁0911民初3414号民事调解书结案,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于3月27日送达执行手续,经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到庭交款,被执行人一直未到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5月25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存款50850元。申请执行人泰安科鸣贸易有限公司领取过付款5万元,收取执行费850元。本案生效法律文书(2016)鲁0911民初341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6)鲁0911民初34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胜利审判员  耿立斌审判员  杨德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