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6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富红与李福林、李晓丹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红,李福林,李晓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6016号原告:王富红,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代理人:毛劲松,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福林,男,195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李晓丹,女,198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富红与被告李福林、李晓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富红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富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富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王富红负担。审 判 长 张 驰人民陪审员 徐志林人民陪审员 乔立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蒋露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