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执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秋歌被执行人河南瑞扬车身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秋歌,河南瑞扬车身有限公司,洛阳江扬金属构件有限公司,沈春荣,薛留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5执1015号申请执行人杨秋歌,女,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住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河南瑞扬车身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新区十大街南段。法定代表人:沈春荣,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洛阳江扬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洛新工业园新星路1号。法定代表人:沈春荣,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沈春荣,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江都市人,住江苏省。被执行人薛留伟,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葛市人,住长葛市。本院在执行杨秋歌申请执行河南瑞扬车身有限公司、洛阳江扬金属构件有限公司、沈春荣、薛留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四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瑞扬车身有限公司、沈春荣、洛阳江扬金属构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94159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薛留伟银行存款或收入57538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三、被执行人河南瑞扬车身有限公司、沈春荣、洛阳江扬金属构件有限公司自2014年11月15日起以9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四、被执行人薛留伟自2014年11月15日起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五、被执行人河南瑞扬车身有限公司、沈春荣、洛阳江扬金属构件有限公司自2017年7月4日起以94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六、被执行人薛留伟自2017年7月4日起以5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喜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毛迎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