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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832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国支行、温岭市世纪阳光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国支行,温岭市世纪阳光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温岭万昌集团有限公司,程警瑞,吴海,梁朝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832号之七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国支行,住所地泽国镇商城大道218号,组织机构代码:25548780-X。法定代表人卢卫平。被执行人温岭市世纪阳光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海。被执行人浙江温岭万昌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仁友。被执行人程警瑞,男,1961年10月25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吴海,男,1970年3月3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梁朝霞,女,1970年11月2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温商初字第00631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国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岭市世纪阳光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温岭万昌集团有限公司、程警瑞、吴海、梁朝霞(2017)浙1081执83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程警瑞所有的浙J×××××车辆,现因被执行人程警瑞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程警瑞所有的车牌号为J****的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莫林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安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