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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民保令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安娜、马桂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安娜,马桂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3民保令9号申请人:吴安娜,女,195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马桂起,男,1953年5月30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人吴安娜与被申请人马桂起申请人身保护令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吴安娜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79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79年6月20日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1980年生育一子马沙,现年37岁。双方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发现被申请人脾气暴躁,性格古怪,经常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婚后三十余年,申请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曾几十次报警。因长期被殴打,申请人于2016年6月16日被天津市河西区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肢体残疾叁级。在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审理期间,被申请人在法院书写三份保证书,后申请人撤诉。2017年5月18日被申请人违背保证,将申请人扎伤,申请人报警后,出警民警要求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立即送往医院治疗。故申请人请求: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确曾于2008年因被申请人的伤害行为导致身体伤害,考虑到双方正经历离婚诉讼,且申请人从行为能力上处于弱势,故对于申请人请求禁止被申请人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对于第二、三项申请,因考虑到申请人身体状况,其日常生活需要人照管,另被申请人自2008年至今一直对申请人照料,且效果较好,故对于第二、三项申请,本院予以驳回。吴安娜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马桂起对申请人吴安娜实施家庭暴力;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请。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于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被申请人马桂起违反上述禁令,���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明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