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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3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封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封小燕,吴朝明,章兰美,吴朝有,陈美凤,江少英,吴瑞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4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法定代表人XX彬,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封小燕。被执行人吴朝明。被执行人章兰美。被执行人吴朝有。被执行人陈美凤。被执行人江少英。被执行人吴瑞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与封小燕、吴朝明、章兰美、吴朝有、陈美凤、吴朝旺、江少英、吴瑞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实吴朝明名下财产有车牌号为赣E×××××号宗申牌摩托车一辆(已查封,未实际控制),吴朝有名下财产有车牌号为赣E×××××号飞肯牌摩托车一辆(已查封,未实际控制),吴瑞旺名下财产有车牌号为赣E×××××号雅阁牌汽车一辆(已查封,未实际控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封小燕、吴朝明、章兰美、吴朝有、陈美凤、吴朝旺、江少英、吴瑞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罚款、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本案经依法划拨执行到位标的人民币14,747元,未执行到位标的人民币53,238.73元(未含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因被执行人吴朝明、吴朝有、吴瑞旺名下车辆未实际控制,一进难以处置,且被执行人封小燕、吴朝明、章兰美、吴朝有、陈美凤、吴朝旺、江少英、吴瑞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玉山县人民法院(2015)玉民一初字第20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除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小山审判员  姚永富审判员  余 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佳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