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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贾钧义、曲兴业非法采矿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钧义,曲兴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144号被执行人:贾钧义,男,196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营口市。被执行人:曲兴业,男,195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营口市。贾钧义、曲兴业非法采矿,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2016)辽0281刑初55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1月5日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贾钧义名下×××丰田牌车辆一台,经查被执行人暂时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馨代理审判员  韩懿卓代理审判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