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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志与陈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陈玉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1223号原告:王志。被告:陈玉海。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冯健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