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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1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捷、张亚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捷,张亚群,株洲鼎盛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1执496号申请执行人: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向阳北路006号。法定代表人:蔡本文,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应慎维,男,1986年1月20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系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住湖南省株洲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执行人:胡捷,男,1975年6月7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个体户,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张亚群,女,1975年2月3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执行人:株洲鼎盛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向阳北路。法定代表人邹尔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胡捷、张亚群、株洲鼎盛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昌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基层组织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因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晓玲审判员  喻 涛审判员  吴长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志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