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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民初1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文颂阳与龙卫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颂阳,龙卫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1991号原告文颂阳,男,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龙卫红,男,198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文颂阳与被告龙卫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颂阳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颂阳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颂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文颂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刘清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钟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