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民初1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文颂阳与龙卫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颂阳,龙卫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1991号原告文颂阳,男,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龙卫红,男,198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文颂阳与被告龙卫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颂阳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颂阳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颂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文颂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刘清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钟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