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2民初3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嘉兴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2民初3338号原告:嘉兴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朝阳路口商住楼南幢四层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7498089179。法定代表人:杨引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群、沈学弟,浙江天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晴,女,199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原告嘉兴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保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叶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