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士权与郑桂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士权,郑桂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171号申请执行人赵士权。被执行人郑桂清。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等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化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