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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士权与郑桂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士权,郑桂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171号申请执行人赵士权。被执行人郑桂清。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等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化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