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民终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北县渝兴楼干锅鸭头店、张北县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北县渝兴楼干锅鸭头店,张北县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北县远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民终14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北县渝兴楼干锅鸭头店。经营者:高风飞,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北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北县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北县永春南街。法定代表人:李明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小君,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北县远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北县新世纪商贸G座01号。法定代表人:高玉鑫,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小君,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北县渝兴楼干锅鸭头店因与张北县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恒公司)、张北县远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达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2016)冀0722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北县渝兴楼干锅鸭头店的经营者高风飞、上诉人天恒公司、远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小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北县渝兴楼干锅鸭头店上诉请求:撤销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2016)冀0722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电器、厨具、白酒的损失是污水管断裂造成的,被上诉人应当赔偿。由于地下室污水管断裂造成电器进水,电器设施一旦进水,绝缘效果下降,很容易出现“连电”的情况,危险性很大。上诉人是经营餐饮行业,为尽到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被污水浸泡过的电器设备不能进行二次使用,增大了上诉人的损失,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厨具和白酒部分经过浸泡已经无法使用。上诉人餐厅备用的剩余餐具和白酒均放于地下室,地下室污水管断裂,突发的大水冲击力很大,在空间有限的情况下,部分白酒和餐具遭受了严重的损坏,失去了原有的功效,已经不能使用。另对餐饮行业,卫生要求标准很高,经过污水浸泡的餐具,已经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无法使用,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二、装修费用是必然发生的费用,被上诉人应当承担原审人民法院已经认定地下室设施不同程度损坏是客观事实,那么重新装修是必然发生的费用,被上诉人应当承担。天恒公司、远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2016)冀0722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楚排污管道断裂的原因,是质量问题造成的,还是人为的、非正常使用造成的,就判决由两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是错误的。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国家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原件保存在张北县建设局),充分证明张北县荣华苑小区2号楼地下室排污管道达到了国家标准GB/T5836.2-2⑻6《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件》的标准要求,检验质量是合格的。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当庭也认可排污管道没有质量问题,称不需要申请质量鉴定。因此,排污管道的破裂不是质量问题造成的。相反,被上诉人擅自将其承租的地下室改造成饭店使用的厨房,在没有经过消防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就进行使用,致使厨房用火高温长期炙烤排污管道,必然加速排污管道塑料的老化破裂。张北县荣华苑小区所有地下室使用的是同一类型标准的排污管道,在同样的暴雨倒灌压力下,唯独被上诉人作为厨房使用的地下室里的排污管道破裂,其它上百家地下家的管道都安然无恙、完好无损。由此可以证明排污管道的破裂原因是由被上诉人人为的、非正常使用造成的。二、排污管道在被上诉人的管理控制之中,一审判决要求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人为的、非正常使用的举证责任,是不公平的,被上诉人将地下室私自改造成饭店的厨房,且闲人免进。上诉人根本没有条件了解里面的情况,更不可直接收集相关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被上诉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对排污管道进行人为破坏或非正常使用。一审法院应当释明,让被上诉人或上诉人对排污管道的破裂原因进行申请鉴定。三、被上诉人私自销毁了破裂的排污管道,导致鉴定无样本,不能通过签定查明破裂原因,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被上诉人在事发后将破裂的排污管道进行更换,并销毁了破裂的排污管道,把饭店转让给第三人经营。这就是被上诉人为什么主动认可排污管道没有质量问题,不申请鉴定的原因。由于被上诉人私自销毁了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导致排污管道破裂的原因无法查明。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就没有事实依据。四、一审判决确定被上诉人的物品损失、营业损失、装修损失83466元,是不具有客观、公正、合法的定案依据。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物品损失、营业损失、装修损失等方面的证据,都是被上诉人单方制作的。从证据的形式和内容上,均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被上诉人没有对其主张的物品损失、营业损失申请鉴定,唯一对装修损失申请了鉴定,却又撤回申请,因此不具有客观、公正、合法的事实依据和价格标准。五、一审判决两上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如果排污管道是由于质量问题造成的破裂的,则应由上诉人天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远达公司作为物业公司,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对破裂的排污管道进行维修,则应由上诉人远达公司在大修基金维修范围之内承担维修责任。如果排污管道是由被上诉人人为破坏或非正常使用造成破裂的,则应由被上诉人自己承担损害后果。因此,一审判决两上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张北县渝兴楼干锅鸭头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因地下室排污管道断裂跑水造成的房租损失20000元,取暖费11000元,物品损失61013.5元,营业损失90236元,工人工资21000元,装修损失50000元,共计25325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天恒公司开发建设了张北县荣华苑小区,被告远达公司对该小区行使物业管理服务。原告经营者高风飞与出租人李重平签订租赁合同承租张北县荣华苑底商2#2号底商开设渝兴楼干锅鸭头店经营餐饮服务,租赁期限从2014年9月22日至2017年10月21日。原告将地下室作为厨房使用。2016年8月11日下午2点左右,天气降暴雨,正在经营的渝兴楼干锅鸭头店的地下室排污管道突然断裂,地下室被污水淹没,在地下室存放的调料、肉类熟食等物品的价值14381元被污水不同程度浸泡不能使用。原告拨打了110、119电话后,消防队协助原告经营者使用水泵将污水抽完。从事故发生之日至2016年11月29日原告没有经营,后于2016年11月29日将房屋转租给他人经营。一审法院认为:《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的范围包括…给排水管道等工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承租人由于承租房屋的设施致使其财产受到损害的,权利人享有要求租赁房屋的建设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原告经营者承租的被告天恒公司开发建设的荣华苑小区底商地下室排污管道断裂,污水浸泡了作为厨房使用的地下室物品所造成的相关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被告能够证明是因原告的原因将排污管道损坏,否则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被告提供的证据检验报告及主张地下室不能作为厨房使用,并不能证明是由于原告使用不当将排污管道损坏,故被告主张其不承担赔偿责任不予支持。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是原告合理、实际的经济损失,包括因污水浸泡造成有关物品如肉类熟食冻货、调料不能使用的直接损失14185元和合理的误工期间的营业损失。其中原告按购买价主张的电器、厨具、餐具、白酒损失,该类物品虽不同程度被污水浸泡,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是否因污水浸泡损坏不能修复或修复的价格,事实上原告将其承租的底商及相关的电器、厨具、餐具等物品又转租给他人使用,故原告主张的电器、餐具、厨具、白酒损失不予支持。原告合理的营业误工期间为清理地下室、对损坏的地下室设施进行修复、装修及进行鉴定的期间,酌情认定营业损失的误工期间为3个月,每月的营业损失根据其提供的月报表参照上年度同期8-10月的营业额利润率25%计算为63635元。原告主张4个月的营业损失90236元,存在扩大损失之嫌不予支持。原告另行主张的取暖费、房租、雇佣的工人工资等损失,与其主张的营业损失系重复主张不予支持。地下室装修设施被不同程度损坏是客观事实,原告申请进行了鉴定,但因鉴定费较高又撤回申请,酌情认定地下室装修损失为5000元。遂判决:被告天恒公司和被告远达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张北县渝兴楼干锅鸭头店经营者高风飞物品损失、营业损失、装修损失83466元,于判决生效之日20日付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张北县渝兴楼干锅鸭头店的上诉主张,案涉的电器、厨具等物品虽不同程度被污水浸泡,但上诉人又将其承租的底商及相关的电器、厨具、餐具等物品又转租给他人使用,且在二审中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物品实际损失情况以及损失的计算依据,故一审法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对于地下室的装修费用,因上诉人在一审中撤回相关鉴定的申请,考虑到因水浸泡发生的损害事实,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地下室装修损失5000元符合实际情况,故对于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天恒公司、远达公司的上诉主张,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的范围包括…给排水管道等工程。本案中,张北县渝兴楼干锅鸭头店承租的底商地下室因排污管道断裂致使其地下室物品遭受相关损失,结合查明的事实,天恒公司、远达公司提供的证据检验报告及主张地下室不能作为厨房使用,并不能证明案涉排污管道损坏是由张北县渝兴楼干锅鸭头店人为破坏,故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案涉物品、营业以及地下室的装修等各项损失的计算,虽系张北县渝兴楼干锅鸭头店提供,但一审法院仅就其提交因污水浸泡造成有关物品如肉类熟食冻货、调料不能使用的直接损失和合理的误工期间的营业损失予以支持,并酌情认定了地下室的装修损失,对于其主张的其他损失予以了驳回,故对于天恒公司、远达公司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张北县渝兴楼干锅鸭头店、天恒公司、远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98元,由上诉人张北县渝兴楼干锅鸭头店负担2549元,上诉人张北县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北县远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2549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少博审 判 员 马瑞云审 判 员 刘东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宋凯阳书 记 员 孙斯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