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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琳与长沙半岛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琳,长沙半岛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5民初1662号原告:李琳,女,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被告:长沙半岛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579、581、583号门面。法定代表人:邹永新。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烨辉,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所律师。原告李琳诉被告长沙半岛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半岛美容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琳,被告半岛美容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因半岛美容院不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以及违法解聘后未办理社保相关手续造成原告不能依法领取失业保险的损失8896元(1390元/月×8个月×0.8);2、请求判决因半岛美容院为原告续交社保或支付不依法履行手续而造成至今无单位续交社保的损失13485元(1123.82元×12个月);3、请求判决因半岛美容院不履行法定义务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多次制作虚假考勤证据起诉至法院而给原告造成难以正式再就业的经济损失16680元(1390元×12个月)。事实与理由:原告2013年3月起在半岛美容院担任会计工作,按时满勤且超时加班未计报酬,因公外出工作从未报销通讯费、交通费、误餐费等任何费用。2015年7月起,原告要求半岛美容院签订正式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发放加班工资并适当加薪,但半岛美容院没有满足原告的合理正当要求,并于2016年3月底以机构整合为由迫使原告下岗并办完工作交接手续,没有给原告任何经济补偿,而且不依法办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手续,半岛美容院再三否认违法解聘和不按实支付加班劳动报酬,凭制作虚假考勤记录诉至法院,故意拖延支付劳动报酬和赔偿金,造成原告至今仍为合法权益而长时间不能正式就业,也无单位续交社保。依相关法律规定,半岛美容院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拒绝承担违法解聘劳动者的法律责任以及拒绝支付加班劳动报酬,理应依法补偿。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半岛美容院辩称,1、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原告完全不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因为根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5日依法作出的(2017)湘01民终28号民事调解书,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协商一致解除,原告属于自愿中断就业的情形。故被告没有另行为原告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义务,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失业保险金的损失8896元,没有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3、根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民终28号民事调解书第三条“双方之间就劳动关系的存续与解除除第二项权利义务外不再存在其他权利义务关系,李琳不得在向半岛美容院主张任何权利。”双方之间已无劳动关系,且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各项补偿款72000元,故被告没有为原告再续交社保的义务,原告也无权要求被告支付无法续交社保的损失13485元。4、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难以正式再就业的经济损失16680元,应不予支持。被告先前起诉是依法享有的权利,且原告无证据证明先前诉讼行为与难以再就业的经济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5、原告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系重复起诉,依法应驳回起诉。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5日原告入职被告,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3月,被告进行机构调整,原告下岗后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被告没有给原告安排其他工作,亦未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手续。2016年5月,原告就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加班工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以及一年内办理社保续交手续等,向长沙市开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16年8月20日作出开劳人仲裁字(2016)第121号裁决书,裁决半岛美容院支付李琳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2950元、加班工资50207元;半岛美容院为李琳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对李琳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半岛美容院对裁决书不服提起诉讼,诉请无需支付李琳赔偿金22950元及加班工资50207元。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湘0105民初4656号民事判决,判决半岛美容院向李琳支付经济赔偿金22950元、加班工资50207元;半岛美容院为李琳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驳回半岛美容院的全部诉讼请求。半岛美容院不服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7)湘01民终2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以下协议:一、半岛美容院与李琳的劳动关系已解除,此后双方不再存在劳动关系;二、半岛美容院一次性支付李琳各项补偿等共计72000元……;三、双方之间就劳动关系的存续与解除除上述第二项权利义务外不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义务关系,李琳不得再向半岛美容院主张任何权利……。李琳已收到上述款项72000元。2017年3月,原告就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赔偿金42075元、失业保险金损失8896元、不履行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手续造成至今无单位续交社保的损失11238.2元、难正式再就业损失45900元,向长沙市开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不予受理。原告遂提起诉讼。庭审时,原告放弃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赔偿金42075元的诉求;明确失业保险损失从2016年4月起计算8个月,社保损失从2016年4月起计算12个月。关于社保问题,双方于2016年1月26日签订社保缴纳协议,约定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应当为原告缴纳的各项社保费共计21283元。之后被告支付该笔费用。以上事实,有工作交接清单、2016年5月劳动仲裁申请书、开劳人仲裁字(2016)第121号裁决书、(2016)湘0105民初4656号民事判决书、(2017)湘01民终28号民事调解书、2017年3月劳动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一、是否驳回起诉的问题。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民终2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之间就劳动关系的存续与解除除72000元款项外不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义务关系,李琳不得再向半岛美容院主张任何权利。即使本案部分诉求已包括在调解内容中,也应是实体审查问题,与不享有诉权应予区分,故被告要求驳回起诉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原告诉求问题。1、失业保险损失。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原告系因被告的机构调整下岗,符合上述第二个条件,但不符合缴费满1年以及失业登记的条件。对于缴费问题,双方虽签订社保缴纳协议,但缴纳社保费用系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不因社保缴纳协议以及调解协议而免除缴费义务,故被告仍应补交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保费用。现原告主张失业保险损失8896元,但无证据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社保而导致其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即目前尚不能确定失业保险金已成为损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以通过社保部门责令被告补交社保,再主张失业保险问题。2、未续交社保损失。原告诉请被告未续交社保或不依法履行手续造成无单位续交社保的损失13485元,该损失从2016年4月起计算12个月,即从原告下岗后计算12个月。其中,原告在2016年5月申请劳动仲裁时已要求被告办理一年的社保续交手续,裁决书没有支持该仲裁请求;2017年3月申请劳动仲裁时并未提及被告续交社保损失问题,原告起诉时再增加该请求,不符合法律程序,不应支持。对于不依法履行手续造成无单位续保问题,现原告主张失业保险损失,也就是没有正式工作岗位,不能证明有单位同意续保的情况下而被告不依法履行手续导致无法续保,故该主张不能成立。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未续交社保损失的诉求不予支持。3、难以再就业的经济损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民终2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之间就劳动关系的存续与解除除72000元款项外不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义务关系,李琳不得再向半岛美容院主张任何权利。即使原告存在该项经济损失,也不能证明之前的诉讼行为与原告难以再就业存在因果关系,且根据调解书内容,原告不得再主张任何权利,其中应包括经济损失情形,故该项请求不应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琳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龙挺人民陪审员  李和莲人民陪审员  颜建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沈 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