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3执7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陈力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陈力军,陈友师,苏照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7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所在地:广西柳州市屏山大道178号。负责人苏建华,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力军,男,1983年1月5日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河池市。被执行人陈友师,男,1933年6月1日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河池市。被执行人苏照梅,女,1934年10月5日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河池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陈力军、陈友师、苏照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位于广西柳州市城站路南二巷9号裕龙苑4单元2-2号房屋为被执行人陈力军、陈友师、苏照梅共有,本院已查封,但因该房产正在他案中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钿审 判 员 师豫江代理审判员 邓珊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