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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执2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柯秀燊、王郑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秀燊,王郑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2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柯秀燊,女,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福马路82号阳光城二区10座604,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02197109020321。被执行人:王郑奇,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荔枝弄2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03197810213574。本院在执行柯秀燊与王郑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王郑奇名下有座落于福州市台江区苍霞街道江滨西大道208号江岸豪庭花园A2楼1601单元房产;座落于福州市台江区苍霞街道江滨西大道X号江岸豪庭花园X楼连接体地下X层X车位房产;座落于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闽江大道X号江南水都七期地块二X楼连接体地下X层X车位房产;座落于福建省闽侯县荆溪镇港头村岭头X号亚青游艇别墅X区X整座房产,但上述房产均已被他院受理的他案所首先查封,本案轮候查封。另经本院向银行、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郑奇名下虽有房产,但均已被他院所受理的他案首先查封,本案无处置权,需等待他院的处理结果,而被执行人名下又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小榕审 判 员  叶大松代理审判员  张宇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