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陶格申其木格、王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陶格申其木格,王峰,陈志全,王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7民初676号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法代表人:郭玉红,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音通嘎拉嘎,该社风险部综合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玮,该社客户经理。被告:陶格申其木格,女,1983年7月12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王峰,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陈志全,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王飞,男,1983年1月1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陶格申其木格、王峰、陈志全、王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650元。审 判 长 晨 光审 判 员 阿拉德日图人民陪审员 通 丽 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阿 米 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