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03民初6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绍兴柯桥飞青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江阴市佳运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柯桥飞青纺织品有限公司,江阴市佳运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6039号原告:绍兴柯桥飞青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镇东路。法定代表人:孙根仙,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浙江聚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佳运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泾镇花园村花园西路48-1号。法定代表人:袁建。原告绍兴柯桥飞青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佳运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绍兴柯桥飞青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绍兴柯桥飞青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边筱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