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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执4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郑柳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郑柳珠,蔡明生,漳州市晨明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46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90号立信大厦一楼。代表人:丘毅亨,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连莉,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革,福建金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柳珠,女,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蔡明生,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漳州市晨明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颜厝镇路边村。法定代表人:蔡明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03民初95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柳珠、蔡明生、漳州市晨明纸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7862.7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谢丽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