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9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义凡、刘补政等与肖先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凡,刘补政,刘田祥,刘前政,肖先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9民初1132号原告:王义凡,男,195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原告:刘补政,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原告:刘田祥,男,195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原告:刘前政,男,1959年7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飞,安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肖先胜,男,成年,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原告王义凡、刘补政、刘田祥、刘前政与被告肖先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王义凡、刘补政、刘田祥、刘前政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义凡、刘补政、刘田祥、刘前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义凡、刘补政、刘田祥、刘前政撤诉。案件受理费1378元,减半收取689元,由原告王义凡、刘补政、刘田祥、刘前政负担。审 判 长 欧阳爱珠人民陪审员 彭 铜 燕人民陪审员 肖 梅 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廖 玲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