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281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小琴,熊幼平,熊皓与吴黎明,桂阳县锦梅农机专业合作社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琴,熊幼萍,熊皓,吴黎明,桂阳县锦梅农机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324号申请执行人张小琴,女,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车埠镇斗门村。申请执行人熊幼萍,女,199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张小琴之女。申请执行人熊皓,男,200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车埠镇斗门村四组。法定代理人张小琴,系熊皓之母。被执行人吴黎明,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官塘驿镇北街。被执行人桂阳县锦梅农机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锦梅,该合作社理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小琴、熊幼萍、熊皓与被执行人吴黎明、桂阳县锦梅农机专业合作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鄂1281民初971号判决书已执行130000.00元,申请执行人张小琴、熊幼萍、熊皓自愿放弃下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81执3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尹华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晓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