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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刘银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银科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62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银科,别名刘凯,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陕西省白水县,案发时系西安联合职业培训学院(以下简称联合学院)业务员。2016年1月27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银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银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刘银科在联合学院担任业务员期间,以联合学院为借款方以承诺高息回报为诱饵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2016年1月27日,刘银科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审计,刘银科以联合学院集资建校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为462份,吸收资金14545000元,涉及人数257人。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刘银科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银科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联合学院于2003年8月15日登记成立,2005年8月10日西安市教育局批复同意联合学院进行新校区建设。联合学院成立后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投资“阳光雨露”农业产业园、建设新校区等事由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2010年8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刘银科化名刘凯在联合学院任业务员,参与发展投资人,组织投资人到联合学院设置的办事处等地交纳投资款,并按比例提成获利。经司法会计鉴定,从2010年8月至2015年1月刘银科在联合学院任职期间,与其有关的以联合学院集资建校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为462份,吸收资金14545000元,涉及人数257人。2016年1月27日,刘银科被公安机关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西安市教育局文件、合同书、收款收据等书证;投资人王思俊、秦某、王某1、王某2的陈述;被告人刘银科的供述;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银科明知联合学院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通过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方式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仍担任联合学院业务员,向社会公众推介联合学院集资建校、“阳光雨露”等投资项目,协助联合学院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银科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了维护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银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7日起执行至2020年1月26日止)。二、违法所得及涉案未追回的款项依法予以追缴,发还投资人(投资人名单、数额等详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 阳人民陪审员  孙晓霞人民陪审员  吴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星打印:扈艳红校对:何星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