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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潘胜先与李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胜先,李先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9执145号申请执行人:潘胜先,女,汉族,生于1963年5月23日,贵州省余庆县人,小学文化,住余庆县白泥镇乌江北路**号。被执行人:李先亮,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26日,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住余庆县龙溪镇红军村幸福组**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9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4日受理了潘胜先申请执行李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李先亮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7.74万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19万元的利息从2014年2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借款本金8.74万元的利息从2016年4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3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采取了如下措施:1、于2017年3月14日在被执行人的住房处即贵阳观同湖区金阳新区张贴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于当日查封了其住房,但该房屋根据贵阳市不动产中心反映已属第5家轮候查封;2、后执行人员与李先亮再电话联系,李先亮总以各种理由未到庭办理执行事项,遂提交公安机关进行查控;3、2017年3月23日,(2017)黔0329执155号案件中廖建飞等人提出申请,要求我院对李先亮发布悬赏公告,我院发出了悬赏公告。2017年4月1日,被执行人李先亮到庭,但不能执行案件;4、我院于2017年4月1日,因李先亮拒不申报财产,对其作出拘留15日的处罚措施;4月27日,因李先亮拒不执行张忠禄申请执行案件,再次被拘留15日处罚措施;5、被执行所有的位于余庆县龙溪镇的余忠大酒店因抵押给贵阳黔动力公司,该酒店已被处置;6、我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系列措施。现被执行人李先亮已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329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待被执行人出现或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永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