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民申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尚水平与被申请人王毅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尚水平,王毅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申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尚水平,男,汉族,1961年9月9日出生,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毅龙,男,汉族,1977年8月18日出生,居民。再审申请人尚水平因与被申请人王毅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陕05民终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尚水平申请再审称,原审对于申请人所提证据未能详查、核实,只凭被申请人坚决否认拖欠劳酬而判错误。恳请依法再审。本院认为,一、二审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本案事实的存在,且被申请人亦不予认可,故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及请求,经查,申请人曾经在被申请人的工地打工,但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是否拖欠其劳动报酬、是否因在被申请人工地打工劳动过度,导致其无法正常工作均未提交相关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且被申请人亦不认可拖欠其劳动报酬,证人张小良等人的证言仅能证明申请人曾在被申请人工地打过工,不能证明打工天数和劳动报酬的支付情况,审查期间所提供的富平马欣医院住院(门诊)患者拟定治疗方案执行单亦不能证明其主张的目的,因此一、二审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故判决驳回其追索劳动报酬的诉请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尚水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尚水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郝 翎审 判 员 李豪玲代理审判员 左继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丁林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