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民初1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11857缪银余与刘鹏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银余,刘鹏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11857号原告:缪银余,男,1977年9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现住江苏省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俊生,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宗保,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鹏程,男,1988年4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宜兴市,现住江苏省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储红波,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南路266号义源大厦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27474659。本院在审理原告缪银余与被告刘鹏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缪银余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缪银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银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缪银余负担。审判员 陈 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思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