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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民初1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仁烈与崔桂中、汪振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仁烈,崔桂中,汪振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1967号原告:李仁烈,男,194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崔桂中,男,195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汪振升,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李仁烈与被告崔桂中、汪振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0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仁烈撤诉。案件受理费798元,减半收取计39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雅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