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民初1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仁烈与崔桂中、汪振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仁烈,崔桂中,汪振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1967号原告:李仁烈,男,194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崔桂中,男,195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汪振升,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李仁烈与被告崔桂中、汪振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0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仁烈撤诉。案件受理费798元,减半收取计39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雅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