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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3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赵新与王百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新,王百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3执171号申请执行人:赵新,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住伊春市南岔区。被执行人:王百川,男,1969年6月30日出生,住伊春市南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新与被执行人王百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703民初4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姜佰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 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