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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洪年诉宋吉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年,宋吉祥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936号原告:王洪年,男,1968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金国,夏津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宋吉祥,男,1969年11月22日,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攸生,夏津东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王洪年与被告宋吉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王洪年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年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王洪年负担。审判员  王德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勇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