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82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关喜、李玉花等与路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关喜,李玉花,李心楠,路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1292号原告李关喜,男,汉族,1951年4月22日生,住长葛市。原告李玉花,女,汉族,1950年12月6日生,住长葛市。原告李心楠,女,汉族,2008年5月21日生,住长葛市。法定代理人李会杰,男,汉族,1974年7月11日生,住长葛市。系李心楠之父。委托代理人:马松立,长葛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路帅,男,汉族,1990年6月2日生。住长葛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地址:许昌市机房街与北大街交叉口。原告李关喜、李玉花、李心楠诉被告路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依法受理,2017年7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路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关喜、李玉花、李心楠撤回对被告路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申凤香审 判 员  李占奇人民陪审员  孟清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