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701民初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绿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与张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绿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张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01民初1671号原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绿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住所地,博乐市中央名筑小区5号楼2楼。法定代表人许明亮,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峰,男,汉族,1970年6月13日出生,住博乐市,电话133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绿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与被告张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绿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绿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道·朱力加尼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