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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陈卫荣、李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卫荣,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522号申请执行人陈卫荣,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委托代理人徐建荣,建德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李明,男,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本院在执行陈卫荣与李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李明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下落进行调查,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496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浙A×××××车辆(未扣押到案),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去向。根据本院(2015)杭桐商初字第1543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租金56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220元、执行费752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17年6月13日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李明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陈卫荣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李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建安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