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2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蔺新付与任国生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蔺新付,任国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2执139号原告蔺新付,男,现住瓜州。被告任国生,男,现住瓜州。本院在执行蔺新付与任国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艳军代理审判员 陈 典代理审判员 傅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仕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