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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4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孙孝宏与索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孝宏,索红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4民初1247号原告:孙孝宏,男,1967年4月6日出生,住华亭县。被告:索红伟,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原告孙孝宏与被告索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货款22650元,承担欠款利息6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华亭县西阜商城经营”皇家装饰”装修店期间,自2013年7月9日至12月10日,在原告经营的兔宝宝装饰材料店购买板材等装修材料,累计拖欠2265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受理后,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索红伟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索红伟应诉,法院经查证后亦无法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孝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6元,退还原告孙孝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小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