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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3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罗伟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伟,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3858号原告:罗伟,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7号12-1号第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1985148F。法定代表人:李勇,经理。原告罗伟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罗伟于2017年7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伟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罗伟负担。审判员 李 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喻沿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