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1民初24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林金美与潘孝铜、林美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金美,潘孝铜,林美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1民初2470号之二原告:林金美,女,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霞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开成(系林金美弟弟),住霞浦县。被告:潘孝铜,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霞浦县。被告:林美冬,女,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霞浦县。原告林金美与被告潘孝铜、林美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林金美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金美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潘孝铜、林美冬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金美撤诉。案件受理费8782元,减半收取计4391元,由林金美负担。审判员 王承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摇摇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