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江苏南方机械有限公司、中节能龙腾(天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南方机械有限公司,中节能龙腾(天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3执47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南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溧阳市天目湖工业园建业路8-8号。法定代表人:钟爱心,总经理。被执行人:中节能龙腾(天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源科技园。法定代表人:高立宏,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南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节能龙腾(天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中国贸仲津裁字第003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剩余合同贷款总计220500元,本案仲裁费958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股权信息,本院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套,车辆被其他法院查封,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能力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广柱审判员 陈 豪审判员 朱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