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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民初3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1与被告文某某共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文某某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3074号原告王某1,女,1955年4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静,女,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文某某,男,195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西腰张村59号。身份证号:610111195202171010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与被告文某某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1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协商处理,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前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7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退付原告4585元,另458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韩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