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竹溪执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罗强与敖元涛、李相东民间借贷纠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强,敖远涛,李相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竹溪执字第00048号申请执行人罗强,男,汉族,1982年12月29日生,湖北省竹溪县人,住竹溪县。被执行人敖远涛,男,汉族,1976年8月29日生,湖北省竹溪县人,住竹溪县,被执行人李相东,男,汉族,1968年10月29日生,湖北省竹溪县人,住竹溪县。本院执行罗强依据我院做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竹溪民初字第0069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敖远涛、李相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敖远涛、李相东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对申请人进行了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2014)鄂竹溪民初字第006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尚兵审判员 赵昌立审判员 夏忠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子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