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民申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景红文与被申请人范军龙、郝莉及一审被告韦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景红文,范军龙,郝莉,韦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申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景红文,男,汉族,1970年8月9日出生,居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范军龙,男,汉族,1973年9月20日出生,居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郝莉,女,汉族,1970年10月13日出生。一审被告韦莉,女,汉族,1972年4月29日出生,教师。再审申请人景红文因与被申请人范军龙、郝莉及一审被告韦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陕05民终1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景红文申请再审称,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一审认定系不定期借款、二审认定还款期限约定不明错误;借条是40000元,但申请人实际收到35000元,已还借款27000元,一、二审未进一步审查,认定借款数额错误;被申请人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一、二审未采纳申请人意见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一、二审认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借款的证据充分,故判决申请人景红文及韦莉归还被申请人范军龙、郝莉借款40000元的事实是清楚、正确的。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及请求,经查,申请人认可其向被申请人范军龙、郝莉亲笔书写两张借条及借条中约定的出借金额,但辩称实收借款35000元,已多次向被申请人还款27000元,因申请人对其出具40000元借据而未收到所借数额的事实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亦未提供已经清偿部分借款的证据,故一、二审对其辩称不予采信并无不当。申请人景红文以被申请人诉称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一年为依据,认为被申请人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但被申请人诉称其曾多次向申请人索要借款,且两份借据均未对借款期限有明确约定,故一、二审认定被申请人之诉请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符合客观事实。综上所述,申请人景红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景红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郝 翎审 判 员 李豪玲代理审判员 左继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丁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