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岱金与张书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岱金,张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509号申请执行人:张岱金,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被执行人:张书军,男,196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张岱金与张书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鸡西市鸡冠区法院作出的(2017)黑0302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张书军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岱金健康权纠纷款6239元,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岱金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张书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书军未按规定时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623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50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昌斌审判员 秦文胜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文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