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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申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周晓洁、黄桂华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晓洁,黄桂华,谢作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申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周晓洁,女,1978年12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委托代理人:赖星,广东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志恩,广东粤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黄桂华,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一审被告:谢作娩,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再审申请人周晓洁因与被申请人黄桂华,一审被告谢作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穗花法狮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周晓洁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洁明审判员  吴 彤审判员  张永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同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