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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2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2-26

案件名称

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冷亚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亚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2980号原告: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阜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2188129Y(1-1)。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经济开发区陶子河路。法定代表人:王金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峰,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秀芬,该公司职工。被告:冷亚中,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原告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冷亚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炳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冷亚中外出,地址不详,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 杰审 判 员  刘炳鹏人民陪审员  亚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