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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2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瑞与广州市烹海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广州市烹海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04民初2659号原告:刘瑞,男,1989年2月12日生,无业,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住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广州市烹海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北1112号三楼A30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47529229Y。法定代表人:钟伟健,董事长。原告刘瑞诉被告广州市烹海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静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市烹海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在其淘宝企业店铺九朵云官方企业店的两笔订单(订单号分别为2846147610192809、2960838417242809)的支付价款共计人民币1580元,同时根据原告支付价款的十倍给付原告赔偿款人民币15800元,共计给付原告人民币173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11月25号在淘宝平台上被告的企业店铺九朵云官方企业店购买了10瓶韩国正品九朵云光彩360度立体保护全身防晒霜防紫外线隔离防晒乳,共计790元,订单号2846147610192809,实际收到英文名为“RAY360SunProtectorSPF50+/PA+++”的产品10瓶;原告于2017年1月3号在淘宝平台上被告的企业店铺九朵云官方企业店购买了10瓶韩国正品九朵云光彩360度立体保护全身防晒霜防紫外线隔离防晒乳,共计790元,订单号2960838417242809,实际收到英文名为“RAY360SunProtectorSPF50+/PA+++”的产品10瓶;原告共计购买了被告销售的英文名称为“RAY360SunProtectorSPF50+/PA+++”、被告宣称中文名称为九朵云光彩360度立体保护防晒霜的产品20瓶,支付价款共计1580元。随后原告发现该产品的外包装上无任何中文标签,仅有英文名称“RAY360SunProtectorSPF50+/PA+++”字样,SPF是防晒系数(SunProtectionFactor)的英文缩写,是指在涂有防晒剂防护的皮肤上产生最小红斑所需能量,与未加任何防护的皮肤上产生相同程度红斑所需能量之比值,简单说来,它就是皮肤抵挡紫外线的时间倍数,同时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以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防晒化妆品具有吸收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损伤功能的化妆品的相关规定,本产品明显属于防晒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原告在使用后出现了皮肤发红发痒等症状,停用后症状有所缓解。后经朋友提醒原告通过国家药监局数据库查询其英文名称“RAY360SunProtectorSPF50+/PA+++”及其宣称的中文名称“九朵云光彩360度立体保护防晒霜”均未发现其具有任何进口批文及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批文,同时原告与被告联系要求其提供相关批文的证明,被告也一直不予理睬。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此化妆品为未取得进口防晒类特殊用途化妆品批文的进口防晒类特殊用途化妆品。被告销售本产品,已构成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相关规定。原告认为,此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未经过国家药监局认证,未取得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致使其安全标准得不到保障,故原告所收到的产品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被告在国家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违法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原告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予以退一赔十。原告刘瑞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信息。证据2、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被告的主体信息。证据3、交易凭证截图及支付宝交易电子回单,证明:明确交易事实、确定收货地及标的金额。证据4、产品外包装照片,证明:标的物外包装情况。证据5、淘宝订单快照,证明:订单快照为订单创建时的商品描述和下单信息,通过订单快照可以看出被告宣称的其英文名为“RAY360SunProtectorSPF50+/PA+++”,与原告收到的产品一致。证据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数据库查询结果,证明:原告通过其中文名称或英文名称均无法查到任何批文信息。被告广州市烹海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5日,原告在淘宝网被告企业店铺九朵云官方企业店购买了10瓶韩国正品九朵云光彩360度立体保护全身防晒霜防紫外线隔离防晒乳,每瓶79元,合计790元,订单号2846147610192809。原告收到英文名为“RAY360SunProtectorSPF50+/PA+++”的产品10瓶,无中文标识。2017年1月3号原告又在淘宝网被告的企业店铺九朵云官方企业店购买了10瓶韩国正品九朵云光彩360度立体保护全身防晒霜防紫外线隔离防晒乳,共计790元,订单号2960838417242809。原告收到英文名为“RAY360SunProtectorSPF50+/PA+++”的产品10瓶,无中文标识。原告购买的上述产品属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被告未取得该产品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证据1-6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在淘宝网销售的韩国正品九朵云光彩360度立体保护全身防晒霜防紫外线隔离防晒乳无中文标识,未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应认定为不符合化妆品质量安全标准,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购买的韩国正品九朵云光彩360度立体保护全身防晒霜防紫外线隔离防晒乳价款1580元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158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州烹海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瑞价款1580元并支付赔偿金15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被告广州烹海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静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素馨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七条: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