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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8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周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李某,北京市房山区城关第三小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8633号原告周某,男,2009年8月8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史某,女,1982年4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淑杰,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8岁。被告李某法定代理人兼被告张某,女。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城关第三小学,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永安西里25号。负责人贾振江,职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李某、北京市房山区城关第三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绍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