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申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齐国臣、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齐国臣,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支行,危榕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申9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齐国臣,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支行,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7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85444266-2。负责人朱跃辉,行长。委托代理人朱黎暾,福建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危榕华,女,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再审申请人齐国臣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支行、原审被告危榕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3民初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齐国臣申请再审称:本人对于本案这笔借款毫不知情。是前妻用她自己名下的信用卡购买了一辆轿车,法院认定我作为被告之一的依据是《授权书》声称本人知悉和同意贷款事宜,但调出档案后发现上面签名不是本人所写,且没有加盖当事人手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人没有被通知参与到借款和车辆抵押的过程,本案的借款与我无关。危榕华的信用卡正常消费没有用于我们的共同生活,购买的这辆车也一直是她本人使用,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中也明确归她所有,贷款归她负责。信用卡的使用原则就是谁使用谁还,和我没有任何关系。请求:撤销台江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支行提交意见认为,1、本案诉争借款债务发生在申请再审人齐国臣与原审被告危榕华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申请再审人齐国臣应依法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本案借款债务发生时,齐国臣与危榕华系夫妻关系,并且无任何证据证实本案借款债务属于原审被告危榕华个人债务。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四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申请再审人齐国臣应依法与原审被告危榕华对本案借款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2、离婚协议书对外不具有对抗性,且损害了答辩人利益,申请再审人齐国臣仍应依法对本案借款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答辩人有权向申请再审人齐国臣对其婚姻存续期间借款债务主张权利。3、申请再审人齐国臣是否在《授权书》中签名,并不影响其依法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在本案一审诉讼中,申请再审人齐国臣从未对《授权书》中“齐国臣”签名笔迹提出鉴定,证实了齐国臣认可其签名真实性。退一步说,即使申请再审人齐国臣没有在《授权书》中签名,但申请再审人与危榕华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对车牌号闽A×××××马自达汽车归危榕华所有,贷款由危榕华负责偿还。可见,申请再审人对危榕华向答辩人办理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业务是知情的。申请再审人是否在《授权书》中签名,并不影响其依法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再审法院查明后,依法判决驳回申请再审人齐国臣的再审诉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支行与危榕华之间签订的《龙卡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申请表》、《龙卡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申请人约定条款》、《龙卡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及抵押合同》,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危榕华因透支借款未及时归还产生的债务系发生于危榕华与再审申请人齐国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再审申请人齐国臣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借款债务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债务属危榕华与再审申请人齐国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并无不当。齐国臣申请再审称本案的借款与其无关,本院不予采纳。再审申请人齐国臣与危榕华的离婚协议系其与危榕华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以此对抗被申请人。综上所述,齐国臣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齐国臣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永美审判员 邹唐敏审判员 杨贵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凌雪飞附: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